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華晨具保人徐水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水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葛華晨前因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徐水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回。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葛華晨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徐水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憑。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被告位在臺北市○○區○○街○○巷○○號5樓之住所通知被告應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之住所通知具保人,由受僱人 周木山 收受送達,惟被告並未依通知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乃依法拘提被告,經員警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復查無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附卷為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