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翁○○(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 翁得原
王育伶 被告 林峰茂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交簡字第19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張菁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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