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280號債權人 鍾紹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盈華李壬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將債務人「曾盈華」更正為「曾盈華即茂成工程行」。
二、更正票號ZG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107年8月28日為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及其請求對象(因債權人逾期提示票據,故不得對背書人即債務人李壬癸請求負擔票據背書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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