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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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丞潔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貿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2,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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