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告 謝東驊 (原名 謝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3、47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固另對被告 魏仁芷 、 陳政元 、 江金印 亦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其等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在本院臺南簡易庭調解成立,爰就被告魏仁芷、陳政元、江金印部分不予一併移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