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秦莘 被告 李柔嬋 上列被告李柔嬋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高如宜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蓓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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