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20號原告 胡重潤 住○○縣○○市○○里0○00號被告 王宗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