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盧嘉均
洪永真 洪華隆 洪吉武 洪周夜 合被告 吳豐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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