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邱蕙君 被告 黃冠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邱蕙君對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被告黃冠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官怡臻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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