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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