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821號債權人高雄市彌陀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莊添壽 債務人 蔡居財 債務人 曾志聰
一、債務人蔡居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0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0六計算之違約金,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居財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志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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