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集思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集思得有限公司乙○○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票據號碼ZV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集思得有限公司乙○○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國分行、面額新臺幣四萬七千二百五十元、票據號碼ZV0000000號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二一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