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世聯興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97年12月15日│10,800元│NL0000000│││ 陳龍水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