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賴○○(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 陳光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通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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