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風俊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具保人 王國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風俊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嗣由具保人王國海繳納現金10,000元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碩瑋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