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93號聲請人 吳承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松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聲請狀所載內容前後不一,請確認之。(依聲請狀所載本票除票號689277號共『1紙』外,尚有451583、451584、45158
5、451586、451587、451588、451589、451590、0000000、451592、451593共『11』紙,是本票為1紙加11紙共12紙,與台端所載「本票1紙加10紙(共11紙共票款9萬元整」不一致)
四、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