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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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鈞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9年度審訴字第727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9年8月7日送達,扣除在途期間4日,上訴期間於109年
8月31日屆滿)後20日內(因109年9月20日為星期日,故應於
109年9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