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被告辰○○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九、三九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丑○○、辰○○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丑○○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恐嚇案件,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緩刑期滿,詎仍不知悔改,與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及不詳之時間地點,以丑○○把風、辰○○持丑○○所有之鑰匙下手行竊之方式,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機車及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再由丑○○騎乘前開竊得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機車及車牌號碼不詳之機車,或騎乘由辰○○於不詳時間、地點獨自竊得之車牌號碼不詳機車,搭載辰○○,趁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不及防備之際,於附表二所列時、地,由辰○○自被害人背後搶奪皮包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嗣為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及五時許,持搜索票分別至辰○○及丑○○之住處搜得前開搶奪所得之行動電話等物品,並扣得丑○○所有,供行竊使用之鑰匙一支,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辰○○對於附表一、二時、地竊取機車後搶奪路人財物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寅○○○、辛○○、酉○○、亥○○、子○○、乙○○、 曲雅麟 、申○○、未○○、甲○○、巳○、卯○○、癸○○、壬○○、庚○○、午○○、戊○○、己○○、丙○○、 秦淑惠 、丁○○○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林俊宏何葉芸秀陳福來 、苗延𤋮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十
七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車籍作業系統統一查詢認可資料、及自被告丑○○處起出之贓物一覽表乙紙附卷可稽,復有被告丑○○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一支扣案可佐,堪信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被告等先後多次竊盜及搶奪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丑○○與辰○○間,對於前開附表一所示竊盜、附表二所示搶奪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上開竊盜罪與搶奪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搶奪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年輕力壯,不思正常工作以獲酬勞,且行竊、搶奪,對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危害甚大,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公訴人雖就被告丑○○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然被告丑○○在本案竊盜時,係擔任把風之任務、搶奪時,係負責騎車搭載被告辰○○,由被告 曹帆 下手行搶,且其犯後已萌悔意,本院認二年十月有期徒刑之處罰尚嫌過重,為期罪刑相當,爰斟酌被告行為時及行為後之所有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此說明。另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丑○○所有,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丑○○及辰○○共同行竊時間、地點一覽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得之機車車牌號碼│├──┼────────┼────────┼────┼─────────┤│一│九十一年八月十五│基隆市○○路五十│寅○○○│POF-二九三│││日早上八時許│六號前│││││││││││││││├──┼────────┼────────┼────┼─────────┤│二│九十一年八月十六│基隆市○○路三一│辛○○│GZD─七0二│││日晚上十一時許│0號前│││││││││││││││├──┼────────┼────────┼────┼─────────┤│三│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路二四│酉○○│FVT─八0六│││日凌晨二時許│0號前│││└──┴────────┴────────┴────┴─────────┘(續上頁)┌──┬────────┬────────┬────┬─────────┐│四│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基隆市○○街│亥○○│GLB─九二一│││凌晨二時許││││││││││├──┼────────┼────────┼────┼─────────┤│五│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街火車│子○○│GQW─八三二│││日凌晨四時許│站前│││││││││├──┼────────┼────────┼────┼─────────┤│六│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路基隆│乙○○│WKJ─一六一│││三日晚上七時許│保齡球館│││││││││└──┴────────┴────────┴────┴─────────┘(續上頁)附表二、丑○○、辰○○共同搶奪時間、地點一覽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搶奪之物品│├──┼────────┼────────┼────┼─────────┤│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基隆市○○路一0│曲雅麟│皮包一只、新臺幣(│││晚上九時五十五分│八號前││下同)三千元、筆記││││││本一本、鑰匙一串│││││││├──┼────────┼────────┼────┼─────────┤│二│九十一年八月十五│基隆市○○路與自│戌○○│手提包一只、中華人│││日凌晨二時許│來街口││民共和國身分證一張││││││、戶籍謄本一張、銀││││││行存摺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書一││││││紙、鑰匙一串、一萬││││││餘元、照相機一台、│└──┴────────┴────────┴────┴─────────┘(續上頁)┌──┬────────┬────────┬────┬─────────┐│││││旅行證、美金少許、││││││港幣少許、機票一張│││││││├──┼────────┼────────┼────┼─────────┤│三│九十一年八月十八│基隆市○○路一三│申○○│皮包一只、身分證一│││日上午十時許│七巷對面花圃行人││張、信用卡三張、提││││道││款卡五張、鑰匙二支││││││、三千五百元、行動││││││電話一具│││││││├──┼────────┼────────┼────┼─────────┤│四│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路華都│未○○│皮包三只、眼鏡二付│││日凌晨二時三十分│飯店前││、健保卡一張、身分│││許│││證影本二張、二萬元││││││、身分證一張、行照│└──┴────────┴────────┴────┴─────────┘(續上頁)┌──┬────────┬────────┬────┬─────────┐│││││二張、駕照二張、鑰││││││匙二串、行動電話一││││││具│││││││├──┼────────┼────────┼────┼─────────┤│五│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信一、義二│甲○○│手提包一只、行動電│││五日凌晨二時四十│路口││話一具、二千元│││分││││├──┼────────┼────────┼────┼─────────┤│六│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路六十│巳○│手提包一只、小錢包│││五日下午三時四十│號前││一只、皮鞋一雙、殘│││分│││障手冊一本、一千四││││││百元、行動電話一具│││││││││││││└──┴────────┴────────┴────┴─────────┘(續上頁)┌──┬────────┬────────┬────┬─────────┐│七│九十一年九月一日│基隆市○○路八十│卯○○│皮包一只、身分證一│││下午三時許│四號前││張、駕照一張、行照││││││一張、健保卡一張、││││││提款卡一張、信用卡││││││五張、九千元、化妝││││││盒一個、筆記本一本│││││││├──┼────────┼────────┼────┼─────────┤│八│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基隆市○○街二十│癸○○│手提包一只、信用卡│││晚上六時三十分許│號前││一張、提款卡二張、││││││存摺一本、印鑑一枚││││││、三千元、行動電話││││││一具、鑽戒一只、身││││││分證一張、健保卡一││││││張│└──┴────────┴────────┴────┴─────────┘(續上頁)┌──┬────────┬────────┬────┬─────────┐│九│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基隆市○○路三十│壬○○│手提包一只、身分證│││上午十一時許│三號前││一張、印鑑三枚、郵││││││局定存面額一三八萬││││││元│││││││├──┼────────┼────────┼────┼─────────┤│十│九十一年九月四日│基隆市○○路○號│庚○○│手提包一只、存款簿│││晚上八時二十分│前││一本、身分證一張、││││││駕照一張、十二萬元││││││、行動電話一具│││││││├──┼────────┼────────┼────┼─────────┤│十一│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路四十│午○○│手提包一只、提款卡│││日凌晨三時三十五│九巷十二號││二張、身分證二張、│││分│││行照一張、健保卡一│└──┴────────┴────────┴────┴─────────┘(續上頁)┌──┬────────┬────────┬────┬─────────┐│││││張、鑰匙一串│││││││├──┼────────┼────────┼────┼─────────┤│十二│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路、愛│戊○○│手提包一只、身分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四路路口││一張、駕照二張、行││││││動電話一具、提款卡││││││二張、信用卡二張、││││││一千二百元、珍珠魚││││││皮夾一個│││││││├──┼────────┼────────┼────┼─────────┤│十三│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路、仁│己○○│手提包一只、提款卡│││日下午一時二十五│五路路口││一張、身分證一張、│││分│││信用卡一張、服務證││││││一張、行動電話一具│└──┴────────┴────────┴────┴─────────┘(續上頁)┌──┬────────┬────────┬────┬─────────┐│││││、三千五百元│││││││├──┼────────┼────────┼────┼─────────┤│十四│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金雞橋上│丙○○│皮包一只、身分證一│││日晚上十時│││張、健保卡一張、駕││││││照二張、行照一張、││││││學生證一張、行動電││││││話一具、一千元│││││││├──┼────────┼────────┼────┼─────────┤│十五│九十一年九月十三│基隆市○○路、劉│秦淑惠│手提包一只、一千六│││日晚上十時二十五│銘傳路路口││百元、信用卡二張、│││分許│││提款卡二張、身分證││││││一張、駕照二張、健││││││保卡一張、行動電話│└──┴────────┴────────┴────┴─────────┘(續上頁)┌──┬────────┬────────┬────┬─────────┐│││││一具│││││││││││││├──┼────────┼────────┼────┼─────────┤│十六│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基隆市○○路○段│丁○○○│手提包一只、四千元│││五日晚上七時三十│一六六巷口││、美金一百五十元、│││分許│││越幣二十萬元、行動││││││電話一具、居留證一││││││張、越南身分證一張││││││、健保卡一張、鑰匙││││││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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