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鳴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叁拾叁元柒角,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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