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享 送達代收人 林子文 右原告與被告永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伍拾捌元壹角,折合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