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甲○○被告庚○○
戊○○丁○○乙○○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先備位,查先位聲明以其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36,378元(即以起訴時土地現行公告現值計算),備位聲明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542,561元,高於上開土地價值,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上開備位聲明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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