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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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群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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