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NichiaCorporation)代表人 小川裕義 (代表取締役社長)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許文亭 專利師 林宗宏 專利師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寅夫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洪珮瑜 專利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至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林育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張銘晃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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