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中志 債務人 潘玉枝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柏岑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99,791元│106年9月9日│9.99%│暨自民國107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002│371,970元│106年9月17日│9.76%│暨自民國10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