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BK000-A108007(真實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BK000-A108007A(真實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