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郭鐘太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