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2月又15日、3月又15日、4月確定,合計刑期2年6月,刑後尚須執行拘役30日,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因法務部於民國98年3月5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