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埔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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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埔簡字第149號
原   告  花燕蘭
       洪啓富
被   告  高政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附民字
第159號裁定移送前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適法、明確且適於執行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原告花燕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有原告花燕蘭本
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倘逾期未補
正,即裁定駁回原告花燕蘭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倘未表
明,其起訴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要
旨參照)。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前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自明。
二、查原告花燕蘭、洪啓富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僅提出賠償清冊,賠償清冊內僅
列舉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未表明訴之聲明、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則原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究為何?被告究係於何年
何月何日何時,於何地點又如何對原告有何種傷害行為?並
造成受有何種傷勢?且其證據為何?均未見原告說明,再者
原告洪啓富賠償清冊狀內(一)點之財產上損失,其書寫為
返還欠款新臺幣5萬元,則是否係因犯罪行為所致,均未能
查悉,除使被告無從知悉原告具體請求之內容為何,有礙被
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外,亦無法使本院確定審理範圍及確
認既判力範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另查原告花燕蘭之起訴狀並無原告花燕蘭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則原告花燕蘭是否有提起本件訴訟之真意,即有未明,爰
命原告花燕蘭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第2項
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花燕蘭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政伸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9 年度 埔簡 字第 149 號裁定(109.09.0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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