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賴玉寶
       賴緹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德龍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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