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400號
原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訴訟代理人 賴玉寶
賴緹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德龍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5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