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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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8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偉智

被告 林秝誱 (原名 林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秝誱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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