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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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98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15日下午2時13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秝誱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