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文書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文書傑另犯肇事逃逸犯行部分,經本院另為判決)。
二、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害人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本件案發時為未成年人,告訴人即其父簡○○(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獨立告訴被告文書傑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審酌聲請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即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於審理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前開告訴既已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許育菱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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