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2月27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二、茲本院於98年4月21日訊問被告乙○○後,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公設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乙○○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8年4月27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8年4月21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