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其利息起算日以提示日起算,請補本票提示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龍明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