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福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福隆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508號│107年度易字第749號│107年度易字第749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3日│108年1月22日│108年1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250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59號││├────┼──────────┼──────────┼──────────┤││判決│108年2月25日│108年4月29日│108年4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173號(彰│││108年度執字第7249號│化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82號)【編號2、3之罪│││(彰化地檢108年度執│,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字助字第362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9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108年3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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