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1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4052號
97年度訴字第43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被告辛○○
沈勝湧 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
陳佩吟 律師 陳姝樺 律師被告乙○○
己○○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壬○○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471號、97年度偵字第1527號、2936號、3913號、6483號、9944號),及併辦暨追加起訴(95偵字第12664號、21138號、97年度偵字第20343號)後,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唐光義書記官黃聖心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沈勝湧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己○○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犯幫助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連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⒈辛○○係 永都 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
號1樓,下稱永都公司)負責資金調度及公司往來業務之實際負責人; 石精忠 (已死亡,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登記負責人;黃彬(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部分已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為永都公司記帳之人。辛○○因聽其友人丁○○之建議,為虛增永都公司之營業額,委由黃彬介紹認識從事不法買賣發票之業者 王年泰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案件,另經檢察官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辛○○、丁○○、黃彬、王年泰、石精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明知未實際向澐灞實業有限公司、廣義工程行、溢翁有限公司、寶吉祥建設有限公司、福茂事業有限公司、順大益機電有限公司、寶鑫企業有限公司等7家營業人(如附表㈠)進貨,竟取得澐灞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71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499萬257
1元,稅額274萬9636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自94年1月1日起至95年4月30日止,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69紙,銷售額合計2123萬0785元、稅額106萬1548元,交付予柏政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營業人(如附表㈡)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向財政部所屬國稅局申報為進項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106萬1548元,以逃漏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辛○○、丁○○、黃彬、王年泰等人即以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⒉丁○○係佺新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1段306號2
樓,下簡稱佺新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4年9月16日,將該公司負責人登記為 林德華 。丁○○、林德華、黃彬、王年泰等人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自94年1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明知佺新公司未與並並國際有限公司、 振真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鈽凡股份有限公司、唯美概念有限公司等公司有任何交易往來,竟取得上開並並國際有限公司等之不實進項發票共60張、進項金額共2596萬3145元、稅額129萬8161元,充當佺新公司之進項資料;且於上揭同一時期,明知佺新公司未與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限公司、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柯健數位有限公司、伊索國際有限公司、友碁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汎汰廣告有限公司、多聯策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汎格廣告有限公司、西部麻辣工坊、瓏誠國際有限公司、嚴榮實業有限公司、 賦軒坊 有限公司、亞藝廣告有限公司、百棋貿易有限公司、紘昇貿易有限公司、艾拉摩企業有限公司、檀達實業有限公司、升進企業有限公司、振泓實業有限公司、松融企業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有實際交易,竟由丁○○、黃彬將佺新公司之發票交給王年泰,再由王年泰在不詳地點,開立佺新公司之不實發票與上開嘉安等21家公司,共開立不實發票102張、金額合計2561萬6202元、稅額為128萬817元,王年泰再將上開不實發票交給上開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提出向財政部所屬國稅局申報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128萬817元以逃漏營業稅,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王年泰再將不實發票面額之0.1%至0.5%之代價交給黃彬或丁○○充當報酬,丁○○、林德華、黃彬、王年泰以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⒊丁○○於94年6月間,向振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
中市○○○路○○號,下簡稱振真公司)之負責人 蔡尚廷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收購振真公司,而自蔡尚廷處取得振真公司之大、小章等相關資料,以辦理公司讓與之相關事宜。惟丁○○並未為振真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竟與黃彬、王年泰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7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明知振真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在不詳地點,取得並並國際有限公司不實發票4張、金額691萬6400元,且明知振真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情況下,在不詳地點,開立振真公司之不實發票共22張予中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佺新公司、鈽凡股份有限公司、賦軒坊有限公司等,金額共691萬6400元、稅額34萬5820元,再由黃彬將振真公司之進、銷項發票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中浩等銷項公司再持上揭不實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以扣抵稅款,向財政部所屬國稅局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34萬5820元以逃漏營業稅,丁○○、黃彬、王年泰以此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⒋丁○○於94年9月初,在臺中市○○路○段○○○號,收受黃彬
所交付之台灣利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段○○○○○○號7樓B室,負責人係戊○,下稱台灣利得公司)資料。另黃彬於不詳時、地,盜刻台灣利得公司、戊○之印章,黃彬並告知丁○○:台灣利得公司之負責人戊○同意以該公司名義向銀行辦理刷卡機,致不知情之丁○○於94年9月15日,在臺中市持台灣利得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戊○身分證影本及台灣利得公司大小章,並蓋妥「台灣利得公司」、「戊○」印章於特約商店合約書、切結書後,再由丁○○持向不知情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約,據以申請台灣利得公司成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丁○○取得上開刷卡機後,即與黃彬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在不詳地點,由丁○○將台灣利得公司刷卡機提供給不詳名稱之商店使用,供不特定之客人刷卡消費使用,並收取刷卡金額百分之6為手續費,累計其刷卡金額共816萬9698元,致虛增台灣利得公司94年9月份至94年12月份之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816萬9698元,而幫助不詳名稱商店以詐術逃漏稅捐40萬8484元,足生損害於台灣利得公司、戊○之權益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⒌丁○○於95年1月間,因設在臺中市○○區○○○街○○號1
樓「勵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勵誠公司)之負責人 吳松原 (原名 吳連琪 ,另涉犯公司法,由檢察官另行偵辦),有意將公司轉讓與丁○○,吳松原遂將勵誠公司之大、小章與94年11、12月發票交付與丁○○,丁○○收受上開發票等物品後,即與黃彬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1月間,明知勵誠公司實際上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在不詳地點,取得澐灞實業有限公司不實發票11張、金額4990萬6447元,且在同一時期,在不詳地點,明知勵誠公司未與兆昉企業有限公司、費洛蒙國際有限公司、金順豐有限公司、智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俊鎧有限公司、佳禾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往來,竟開立勵誠公司之94年11、12月份之不實發票給兆昉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數3張、金額共1209萬9842元、稅額60萬4992元)、費洛蒙國際有限公司(發票數2張、金額共75萬元、稅額3萬7500元)、金順豐有限公司(發票數3張、金額共145萬7425元、稅額7萬2871元)、智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票數4張、金額共143萬1000元、稅額7萬1550元)、俊鎧有限公司(發票數1張、金額共633萬2580元、稅額31萬6629元)、復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數3張、金額共380萬9524元、稅額19萬476元)、佳禾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數4張、金額共646萬元9000元、稅額32萬3450元),上開兆昉等公司再持上揭不實發票做為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作為進項憑證申報,以扣抵銷項稅額161萬7469元,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⒍丁○○於95年1月間,因向不知情 張彩勤 (另由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收購設在南投縣○○鎮○○路○○號「唯美概念有限公司」(下稱唯美公司),乃透過不知情之洪萩蘭,取得唯美公司之空白發票及唯美公司基本資料等物。丁○○取得唯美公司之基本資料文件後,竟與黃彬、王年泰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15日止,明知唯美公司未向丘衡企業有限公司進貨,竟取得丘衡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1張,金額合計新臺幣2464萬130元,稅額123萬2007元,充當唯美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5月15日止,明知唯美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唯美公司之統一發票共61張,銷售額合計3774萬4360元,交付晶圓有限公司、佺新公司與鼎豐裕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188萬722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⒎丁○○於95年3月間,因向 黃國端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及
商業會計法部分,由檢察官另行通緝)收購設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勝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透過不知情之 林杏真 ,取得勝國公司之空白發票、大小章等資料文件,並與黃彬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5年3月至6月間,由丁○○取得神威貿易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12張及開立勝國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31張(詳如附表㈢),進項金額合計2365萬6980元,稅額118萬2850元;銷項金額合計2549萬194元,稅額127萬4513元。其中關於 尼士美 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尼克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號6樓,下簡稱尼士美公司),渠等與尼士美公司之總經理沈勝湧訂定業務承攬契約,並將不實之統一發票4張、金額共計為201萬5050元、稅額10萬753元,以
12萬元之代價,在臺中市國立科學博物館附近,出售給尼士美公司,供沈勝湧以上開不實發票做為尼士美公司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0萬753元,而達到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目的。
⒏於94年10月間某日,由丁○○與丙○○各出資新臺幣(下
同)5萬元,為 張青山 (另案併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88號判決確定)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卡債,另支付現金4萬9000元予張青山為代價,邀約張青山出名擔任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之「賦軒坊有限公司」(下稱賦軒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均為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丁○○、黃彬、丙○○、張青山均明知賦軒坊公司自94年9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由丁○○連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賦軒坊公司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92紙,銷售額共計4197萬94元,稅額209萬8515元,再交由紘昇貿易有限公司、金洺有限公司、沅甫國際有限公司、嘉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福億呢羢有限公司、桓達有限公司、伊索國際有限公司、米萱時尚國際有限公司、歐陸服飾有限公司、瓦特萊富企業有限公司、喆采企業有限公司、晶圓有限公司、實業有限公司、凱翊貿有限公司、明崴印刷裝訂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持上開虛開統一發票,扣扺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206萬29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⒐丁○○及黃彬指示壬○○(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另經檢
察官併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審理)登記為鈽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鈽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3人基於犯意聯絡,自94年8月起至同年12月間止,取得並並國際有限公司、振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營業人統一發票18張,發票金額共1236萬4600元、稅額61萬8230元,充當進項憑證,以此製造進貨營業之假象,以利於同期間內,在明知無銷貨之事實下,用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112紙,金額共3690萬4923元予紘昇貿易有限公司等16家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以此幫助紘昇貿易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84萬5251元,致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
⒑丁○○、黃彬及丙○○共同指示甲○○擔任設於臺中○○
○區○○路○段○○○號20樓之「紀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紀琳公司、原為臺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均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其等均明知紀琳公司自94年5月間起至95年4月間止,未實際自綠大地科技有限公司、頂贊企業有限公司、鉦力冠工程有限公司、賦軒坊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進貨,卻取得綠大地公司等4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3109萬2724元、稅額155萬4641元,作為進項憑證。而為規避稅捐機關勾稽查緝,再以此為依據,於同期間內,明知無銷貨事實之實情下,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佳和科技有限公司、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麻辣工坊、上洋科技有限公司、桓葆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順廷發企業有限公司、廣宇廣告有限公司、沅甫國際有限公司、豐泰工程行、臺利科技有限公司、鸚鵡王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域勝 實業有限公司、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德釩實業有限公司、清泉流實業有限公司、袁昕企業有限公司、新聯陽工程行、賦軒坊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共4645萬7945元、稅額232萬2901元(其中未申報扣抵金額170萬元、稅額8萬5000元),以幫助佳禾公司等1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⒒王年泰於民國94年11月間,與丁○○、黃彬及寶吉祥建設
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3段209號12樓、下稱寶吉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毛一明 (由檢察官另案起訴),互相研議以假交易之方式買賣統一發票,由毛一明將其向稅捐機關申請之寶吉祥公司空白統一發票2本(94年11、
12月份及95年1、2月份),交與丁○○及黃彬,再轉交王年泰,約定由毛一明獲取統一發票金額千分之2為代價,丁○○及黃彬則共同均分統一發票金額千分之1之不法利益。
王年泰即與毛一明、黃彬、丁○○等人,均明知寶吉祥公司與丘衡企業有限公司(另案偵辦)並無進貨之事實,由黃彬取得王年泰提供之如丘衡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之虛偽95年1至2月統一發票共計14張,金額合計4138萬3514元,進項稅額206萬9177元,作為寶吉祥公司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明知寶吉祥公司與順大益機電有限公司、久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都有限公司、福茂事業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自94年12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亦由黃彬、王年泰連續在不詳地點,分別虛偽填載寶吉祥公司開立之虛偽統一發票共計79張,金額共計9114萬8709元,稅額455萬7443元,交與順大益機電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順大益機電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55萬744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重利罪部分:丁○○與黃彬均明知設於臺中市○○○路○段○○○○○○號7樓B室之臺灣利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利得公司)之負責人戊○,係委請黃彬辦理公司之解散登記,無意轉讓出售公司,其等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黃彬於不詳時、地,盜刻臺灣利得公司、戊○之印章,於94年9月初,在臺中市○○路○段○○○號,連同上述臺灣利得公司之資料交付丁○○,供其以臺灣利得公司之名義,向銀行辦理刷卡機。丁○○旋於94年9月15日,在臺中市,以臺灣利得公司(負責人戊○)之名義,偽造「特約商合約書」及「切結書」,同時以臺灣利得公司、鈽凡公司、佺新公司、臺琳公司、賦軒坊公司之名義,並持臺灣利得公司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戊○身分證影本及上述偽造之特約商店合約書、切結書,持向不知情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簽約,據以申請臺灣利得公司等公司成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致不知情之匯豐銀行同意提供刷卡機及相關服務,而生損害於匯豐銀行管理刷卡業務之正確性。丁○○於取得刷卡機後,另與己○○明知提供刷卡機給不符資格之商家使用,可能被不肖商家使用於刷卡換現金或盜刷之不法犯行,惟此並不違反其等本意,竟共同基於幫助重利及詐欺之犯意,由己○○對外推廣提供刷卡機裝設於酒店、錢莊及吸金業者處,不詳之犯罪集團即於附表㈣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附表㈣所示之 高智航 等人急需用錢之機會,提供刷卡機讓高智航等人刷卡換現金(即未實際消費,刷卡後自店家處取得刷卡金額之比例現金),並預扣刷卡金額10%至15%不等之額度後給付現金,而取得年息約180%至270%(以有利於丁○○等人之認定:即20天後始請款、1年360日計算)之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丁○○自店家處取得刷卡金額0.5%、己○○自店家處取得刷卡金額2%至3%不等之款項牟利。另不詳之詐騙集團,於94年8月底,在自由時報第16版刊登「個體戶A級娛樂0000000000」,致不知情之庚○○於同年月26日15時許,依該內容詢問消費方式,雙方約定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精武路口見面,該詐騙集團以提供性服務為由,要求先行刷卡付費,庚○○即交付自己向慶豐銀行申辦之卡號00000000000
00000號信用卡,該詐騙集團成員即以將來擬提供54次性服務為由,持該信用卡利用上述丁○○所申租之刷卡機刷卡消費9萬元,庚○○查覺有異,始知受騙。
㈢、詐欺取財罪部分(向銀行詐貸款項):⒈丁○○與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
知沒有還款之真意,又壬○○於94年間之所得僅36元,竟於「華南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及調查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虛偽登載壬○○94年度之所得為62萬4500元,而於95年1月20日,持向不知情之華南銀行員工申請貸款而行使,致不知情之華南銀行於附表㈤編號1所示時間核貸420萬元,壬○○取得20萬元,餘款由丁○○花用。嗣後積欠如附表㈤編號1所示之本金,無故不還款,致生損害於華南銀行。
⒉丁○○、辛○○與石精忠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明知沒有還款之真意,竟自94年11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陸續以永都公司(負責人石精忠)名義,向附表五編號2至5之銀行申請貸款,致不知情之銀行於附表㈤編號2至5所示時間,核貸附表㈤所示之金額,其等取得貸款後,無故拒不還款,致生損害於貸款銀行。
⒊丁○○、丙○○、甲○○及適時擔任全球管理理財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知其等沒有還款之真意,而且甲○○之94年度全年所得僅742元,竟謀議以不實之薪資證明向銀行貸款,先由丙○○將佯充薪資之款項匯入丁○○實際掌控之佺新公司會計帳戶,再由該帳戶轉匯至甲○○之個人帳戶佯充薪資所得。旋由丙○○製作甲○○之不實薪資所得,並於個人信貸申請暨約定書上虛偽記載甲○○之94年所得為60萬元,旋交由乙○○持該等不實文件,於94年8月間,陸續向附表㈤編號6、7之銀行申請貸款,致不知情之銀行於附表㈤編號6、7所示時間,核貸附表㈤所示之金額,其等取得貸款後依其等之約定朋分花用,無故拒不還款,致生損害於貸款銀行。
三、處罰條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4條、第30條、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唐光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附表:
㈠、永都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數│單位:元)│單位:元)│├─┼─────┼────┼─┼─────┼─────┤│1│寶鑫企業有│94年9月│2│1,289,200│64,460│││限公司│至94年10│││││││月││││├─┼─────┼────┼─┼─────┼─────┤│2│澐灞實業有│94年11月│9│5,779,969│289,000│││限公司│至95年2│││││││月││││├─┼─────┼────┼─┼─────┼─────┤│3│溢翁有限公│94年1月│13│4,229,250│211,462│││司│至94年4│││││││月││││├─┼─────┼────┼─┼─────┼─────┤│4│廣義工程行│94年11月│12│10,305,726│515,287││││至94年12│││││││月││││├─┼─────┼────┼─┼─────┼─────┤│5│寶吉祥建設│94年11月│18│21,348,120│1,067,409│││有限公司│至95年2│││││││月││││├─┼─────┼────┼─┼─────┼─────┤│6│福茂事業有│95年1月│10│7,130,031│356,503│││限公司│至95年2│││││││月││││├─┼─────┼────┼─┼─────┼─────┤│7│順大益機電│95年1月│7│4,910,275│245,515│││有限公司│至95年2│││││││月││││├─┴─────┼────┼─┼─────┼─────┤│合計││71│54,992,571│2,749,636│└───────┴────┴─┴─────┴─────┘
㈡、永都公司所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張│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數│單位:元)│單位:元)│├─┼─────┼────┼─┼─────┼─────┤│1│柏正企業有│94年1月│1│10,500│525│││限公司│││││├─┼─────┼────┼─┼─────┼─────┤│2│松融企業有│94年11月│3│973,000│48,650│││限公司│至94年12│││││││月││││├─┼─────┼────┼─┼─────┼─────┤│3│旭塘企業有│94年11月│6│3,020,626│151,033│││限公司│││││├─┼─────┼────┼─┼─────┼─────┤│4│勤瑞實業有│94年11月│1│400,000│20,000│││限公司│││││├─┼─────┼────┼─┼─────┼─────┤│5│天九興業股│94年12月│4│2,000,000│100,000│││份有限公司│││││├─┼─────┼────┼─┼─────┼─────┤│6│域勝實業有│94年11月│2│604,580│30,229│││限公司│││││├─┼─────┼────┼─┼─────┼─────┤│7│台勵福股份│94年1月│1│97,905│4,895│││有限公司│││││├─┼─────┼────┼─┼─────┼─────┤│8│力行國際實│94年11月│2│539,030│26,952│││業有限公司│││││├─┼─────┼────┼─┼─────┼─────┤│9│政彰機械有│94年11月│4│2,031,960│101,599│││限公司│至94年12│││││││月││││├─┼─────┼────┼─┼─────┼─────┤│10│民昇營造有│94年12月│1│66,952│3,348│││限公司│││││├─┼─────┼────┼─┼─────┼─────┤│11│尚詠科技企│94年1月│17│3,008,057│150,406│││業有限公司│至94年4│││││││月││││├─┼─────┼────┼─┼─────┼─────┤│12│鑫禾興業有│94年12月│1│800│40│││限公司│││││├─┼─────┼────┼─┼─────┼─────┤│13│德釩實業有│94年11月│2│563,730│28,187│││限公司│││││├─┼─────┼────┼─┼─────┼─────┤│14│鉅豐工程行│95年1月│5│1,500,000│75,001│├─┼─────┼────┼─┼─────┼─────┤│15│順泰砂石有│95年2月│2│1,823,483│91,174│││限公司│││││├─┼─────┼────┼─┼─────┼─────┤│16│合發企業社│95年2月│4│1,374,372│68,719││││至95年3│││││││月││││├─┼─────┼────┼─┼─────┼─────┤│17│茂林建材企│95年3月│1│862,792│43,140│││業有限公司│││││├─┼─────┼────┼─┼─────┼─────┤│18│長泰企業有│95年3月│2│1,402,534│70,127│││限公司│││││├─┼─────┼────┼─┼─────┼─────┤│19│茂實行企業│95年4月│1│3,500│175│││股份有限公│││││││司│││││├─┼─────┼────┼─┼─────┼─────┤│20│靖堡設計工│95年3月│1│10,000│500│││程有限公司│││││├─┼─────┼────┼─┼─────┼─────┤│21│三羽建材股│95年3月│1│10,000│500│││份有限公司│││││├─┼─────┼────┼─┼─────┼─────┤│22│九豪營造股│95年4月│1│16,190│810│││份有限公司│││││├─┼─────┼────┼─┼─────┼─────┤│23│谷豐營造股│95年3月│1│54,725│2,736│││份有限公司│││││├─┼─────┼────┼─┼─────┼─────┤│24│振穩企業有│95年3月│2│453,192│22,659│││限公司│││││├─┼─────┼────┼─┼─────┼─────┤│25│金偉元塑膠│94年1月│1│360,000│18,000│││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6│振新水電工│95年4月│1│42,857│2,143│││程有限公司│││││├─┴─────┼────┼─┼─────┼─────┤│合計││69│21,230,785│1,061,548│└───────┴────┴─┴─────┴─────┘
㈢:勝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彙整表┌─┬──────────┬─────┬──────────────┬──────────────┬───┐│編│取得開立發票對象││取得進項發票金額(單位:元)│開立銷項發票金額(單位:元)│││├─────┬────┤發票期間├──┬─────┬─────┼──┬─────┬─────┤備註││號│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張數│進項金額│稅額│張數│銷項金額│稅額││├─┼─────┼────┼─────┼──┼─────┼─────┼──┼─────┼─────┼───┤│1│神威貿易有│00000000│95年5-6月│12│23,656,980│1,182,850│││││││限公司││││││││││├─┼─────┼────┼─────┼──┼─────┼─────┼──┼─────┼─────┼───┤││合計│││12│23,656,980│1,182,850│││││├─┼─────┼────┼─────┼──┼─────┼─────┼──┼─────┼─────┼───┤│2│尼士美生醫│00000000│95年3-4月││││4│2,015,050│100,753││││股份有限公││││││││││││司││││││││││├─┼─────┼────┼─────┼──┼─────┼─────┼──┼─────┼─────┼───┤│3│信霖企業社│00000000│95年5-6月││││3│1,628,571│81,429││├─┼─────┼────┼─────┼──┼─────┼─────┼──┼─────┼─────┼───┤│4│采蘋企業有│00000000│95年5-6月││││11│11,791,530│589,577││││限公司││││││││││├─┼─────┼────┼─────┼──┼─────┼─────┼──┼─────┼─────┼───┤│5│ 陶子 實業有│00000000│95年5-6月││││1│285,714│14,286││││限公司││││││││││├─┼─────┼────┼─────┼──┼─────┼─────┼──┼─────┼─────┼───┤│6│赫業國際有│00000000│95年5-6月││││2│523,809│26,191││││限公司││││││││││├─┼─────┼────┼─────┼──┼─────┼─────┼──┼─────┼─────┼───┤│7│女人花有限│00000000│95年5-6月││││3│1,428,570│71,429││││公司││││││││││├─┼─────┼────┼─────┼──┼─────┼─────┼──┼─────┼─────┼───┤│8│炬日實業股│00000000│95年5-6月││││2│2,835,000│141,750││││份有限公司││││││││││├─┼─────┼────┼─────┼──┼─────┼─────┼──┼─────┼─────┼───┤│9│村牧實業有│00000000│95年5-6月││││5│4,981,950│249,098││││限公司││││││││││├─┼─────┼────┼─────┼──┼─────┼─────┼──┼─────┼─────┼───┤││合計││││││31│25,490,194│1,274,513││└─┴─────┴────┴─────┴──┴─────┴─────┴──┴─────┴─────┴───┘
㈣:┌──┬────┬──────┬───┬───┬───┐│編號│特約商店│裝機地點商號│刷卡人│刷卡金│刷卡日││││及營業地址││額│期│├──┼────┼──────┼───┼───┼───┤│1│賦軒坊有│宏科國際股份│高智航│5萬320│95年3│││限公司│有限公司││0元│月28日││││臺中市○○路││5萬610│││││89號6樓之2││0元│││││││││├──┼────┼──────┼───┼───┼───┤│2│賦軒坊有│玳鼎興業有限│ 張柄輝 │3萬元│95年4│││限公司│公司│││月28日││││臺中縣豐原市│││││││豐社路245之3│││││││號││││├──┼────┼──────┼───┼───┼───┤│3│賦軒坊股│玳鼎興業有限│ 劉靜怡 │10萬元│95年5│││份有限公│公司│││月3日│││司│臺中縣豐原市│││││││豐社路245之3│││││││號││││├──┼────┼──────┼───┼───┼───┤│4│賦軒坊有│兆豐科技股份│ 李接興 │5萬元│95年1│││限公司│有限公司│││月16日││││宜蘭市○○路│││││││212號6樓之6││││├──┼────┼──────┼───┼───┼───┤│5│鈽凡股份│晶晶小吃部│高智航│3萬150│95年5│││有限公司│臺中縣龍井鄉││0元│月4日││││中沙路53號││││├──┼────┼──────┼───┼───┼───┤│6│鈽凡股份│店小二餐飲│ 陳家煒 │1萬127│95年2│││有限公司│臺中市 梅川東 ││8元│月5日││││路4段段133號││││├──┼────┼──────┼───┼───┼───┤│7│鈽凡股份│茶之 戀麗緻茶 │ 陳新宏 │5萬元│95年5│││有限公司│館││5萬元│月7日││││臺中市○○路││3萬元│││││388號││││├──┼────┼──────┼───┼───┼───┤│8│鈽凡股份│公園口卡拉OK│ 許淑慧 │3萬元│95年3│││有限公司│臺中市北區精│││月31日││││武路338號2樓││││├──┼────┼──────┼───┼───┼───┤│9│鈽凡股份│印象KTV│ 李文霖 │3萬元│95年1│││有限公司│臺中市○○街│││月5日││││93號││││├──┼────┼──────┼───┼───┼───┤│10│鈽凡股份│雄偉KTV│ 林攸君 │3萬元│95年2│││有限公司│臺中縣大安鄉│││月17日││││中山北路186│││││││號││││└──┴────┴──────┴───┴───┴───┘
㈤:┌──┬────┬──────┬────┬─────┬────┬─────┐│編號│貸款申請│核貸日期│貸款金額│貸款銀行│欠繳日期│欠繳本金│││人││││││├──┼────┼──────┼────┼─────┼────┼─────┤│1│壬○○│95年2月9日│420萬元│華南銀行│95年9月│420萬元│├──┼────┼──────┼────┼─────┼────┼─────┤│2│永都有限│94年11月4日│200萬元│臺中第二信│95年4月│197萬元│││公司(名│││用合作社│││││義負責人││││││││石精忠)││││││├──┼────┼──────┼────┼─────┼────┼─────┤│3│永都有限│同上│50萬元│同上│95年4月│47萬4932元│││公司(名││││││││義負責人││││││││石精忠)││││││││││││││├──┼────┼──────┼────┼─────┼────┼─────┤│4│永都有限│95年2月9日│200萬元│臺中商業銀│95年5月│192萬5876│││公司(名│││行││元│││義負責人││││││││石精忠)││││││││││││││├──┼────┼──────┼────┼─────┼────┼─────┤│5│永都有限│94年11月21日│100萬元│寶華銀行(│95年7月│24萬435元│││公司(名│││併入星展銀│││││義負責人│││行)│││││石精忠)││││││││││││││├──┼────┼──────┼────┼─────┼────┼─────┤│6│甲○○│94年8月8日│20萬元│富邦銀行│95年12月│15萬8964元│├──┼────┼──────┼────┼─────┼────┼─────┤│7│甲○○│94年8月12日│108萬元│中信信託商│95年12月│94萬2571元││││││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