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劉政坤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劉政坤│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3年8月15日│100,000元│MF0000000│││││社向上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