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5號原告 崇祐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原告與被告 武氏絨 (VUTHINHUNG)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