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33號原告 楊同卿 被告 阮清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