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圭田
       林志鴻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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