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全發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達運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7,7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