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林國銘 再審被告 蔡文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9月21日106年度簡上字442號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515元(計算式:【5.38+59.91】X3500=228515,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6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蓓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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