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瑞銘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葉瑞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得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74公克),上開毒品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品,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是依相關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15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再經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23號、第2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至扣案供被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見107年度核交字第51578號偵查卷第17頁之10
7年度安保字第1758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見107年度核交字第51578號偵查卷第19頁),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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