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46號聲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相對人 黃緞
蔡宗政 蔡宗興 蔡燕玲 蔡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蔡新發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新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新發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黃緞、蔡宗政、蔡宗興、蔡燕玲、蔡淑貞係被繼承人蔡新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106年2月10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聲請人提出本院雲院隆95執子字第7492號債權憑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