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 蕭富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對被告 丁瑛 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44條規定載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例如:依消費借貸關係為請求,須提出借據及交付金錢之證明等)】1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並於送達後將送達證明送院存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