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參佰柒
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