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梁彩英 告訴代理人 侯領 律師被告 陳盛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審交簡字第4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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