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447號聲請人 呂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民國107年10月9日起算,因聲請人民國107年11月14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利息起算日記載未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