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重覆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重覆字第2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重覆字第二六號聲請重審人甲○○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叛亂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本庭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決定(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七0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係自原確定決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期間已屆滿,惟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迄至次日即二十二日亦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九十八年三月四日始聲請重審,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吳正一法官林錦芳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祐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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