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告 黃俊楞

被告 鍾瓊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

法官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士豪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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