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原 告 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蔡博駿
被 告 鴻峪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步遠揚
訴訟代理人 胡克文
主文
本件改用民事通常程序審理。
本件訂民國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行通常訴訟言詞辯論程
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1
萬2,440元,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92,34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嗣原告提起訴之追加,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7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
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252條規定,指定本件通常訴訟
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為108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履任